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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易某某、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470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