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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1696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峰。委托代理人郭进宝,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某某。被告付某。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灿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