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1696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峰。委托代理人郭进宝,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某某。被告付某。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灿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