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曾玄梅与白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玄梅,白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民初1258号原告曾玄梅,女,汉族,1981年4月29日出生。被告白义波,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原告曾玄梅与被告白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玄梅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立案受理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玄梅与被告白义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玄梅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8年9月18日双方协议离婚,2015年8月26日,被告因欠原告借款,经清算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欠原告7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不清偿上述欠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所欠原告欠款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要求,只要求被告清偿欠款7000元。被告白义波辩称,7000元欠款属实,但现在没钱,等有钱了自然会还给原告。另外,原告还欠了被告2000元,以后被告也会主张要求原告还这笔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我欠总钱数7000元。庭审中,原告曾玄梅称该笔钱实际上是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借原告娘家的钱,大约17000多元,后被告陆续还了一部分,还欠7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被告白义波对该欠条真实性及所欠数额予以认可,同时称原告还欠了被告2000元,以后被告也会主张要求原告还这笔钱。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白义波向原告曾玄梅出具欠条,且在庭审中予以认可并同意有钱后还款,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白义波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问题,由于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且原告当庭放弃利息要求,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白义波偿还原告曾玄梅借款本金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义波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