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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柳维玉与重庆市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维玉,重庆市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832号原告柳维玉,男,汉族,1964年01月30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天星乡。委托代理人聂玉宝(特别授权),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杨邦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柳维玉与重庆市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维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维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柳维玉负担。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