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519号原告许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