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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519号原告许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