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翁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4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某,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6)503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翁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U5***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某镇某某小学大门路段附近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川JX1***的三轮摩托车发生擦挂事故,翁某某明知刘某某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经抽血检验,翁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8.4毫克/100毫升。另查明,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已经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系自首,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翁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唐 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婧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