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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欧治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治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47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治勇,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治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治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5日5时许,被告人欧治勇饮酒后,请代驾肖某平驾驶粤B×××××号牌小汽车至本市福田区益田花园停车场。代驾肖某平走后,被告人欧治勇继续驾驶粤B×××××号牌小汽车时,车头右侧与停放在前一停车位上的粤B×××××号牌小汽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欧治勇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欧治勇继续驾驶车辆在该小区停车场内行驶。小区保安发现交通事故后将欧治勇拦停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被告人欧治勇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欧治勇带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欧治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47mg/100ml。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欧治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欧治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治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治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治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婷蔡洁伟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