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民申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源金鑫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与陈保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源金鑫五金材料有限公司,陈保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深圳市源金鑫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号英达丰工业园*栋*楼101。法定代表人:郑建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昵,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保忠,男,汉族,1950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金乡县。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源金鑫五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金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保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源金鑫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涉案厂房有无房产证,即陈保忠在一审时提交的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上所登记的厂房的建筑面积为6578.54平方米是否包括涉案厂房,并未查清。二审法院武断的认为涉案厂房无房产证后,判定涉案厂房的租赁合同无效,在并未要求陈保忠提供其对涉案厂房有占有权或使用权证据的情况下,就判令源金鑫公司在十天内将涉案厂房返还给陈保忠,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源金鑫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源金鑫公司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对于涉案厂房的租赁合同效力问题,陈保忠自认涉案厂房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其建造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目前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厂房包括在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6578.54平方米的“2号厂房”范围内。在没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厂房为合法建造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依据现有证据及现场查勘情况认定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而认定涉案厂房的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至于源金鑫公司认为二审判决将涉案厂房返还给陈保忠缺乏依据的问题,涉案厂房与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所记载的“2号厂房”和“单身宿舍”位于同一租赁场地院内,目前亦无第三人就涉案厂房主张权利。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厂房的租赁关系无效,判决源金鑫公司将涉案厂房返还给陈保忠,亦无不当。源金鑫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源金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源金鑫五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审 判 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