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胡艳英与戚家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英,戚家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11号原告胡艳英。被告戚家将。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胡艳英诉被告戚家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艳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艳英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艳英负担。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金生贵人民陪审员 姚成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