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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胡艳英与戚家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英,戚家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11号原告胡艳英。被告戚家将。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胡艳英诉被告戚家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艳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艳英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艳英负担。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金生贵人民陪审员  姚成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