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x荫诉被告张x辉、张x泉、张xx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荫,张x辉,张x泉,张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801号原告张x荫。被告张x辉。被告张x泉。被告张xx。原告张x荫诉被告张x辉、张x泉、张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楚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