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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与孟凡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孟凡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5民初2382号原告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九园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艳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江,该公司员工。被告孟凡利,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原告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凡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制售饲料的厂家,被告系养殖户。2011年至2013年,被告长期从原告处购买饲料,现尚欠原告饲料款156693元。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饲料款156693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2016年3月7日),按照月息2%计算的违约金43874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3月7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按照月息2%计算的违约金;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2014年其支付的饲料款30000元,被告未计入已付款中;原告曾承诺每吨饲料给其500元优惠,合款20000元,以上50000元应从诉讼请求中扣除。故其欠原告饲料款为106693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制售饲料的厂家,被告系养殖户。2011年至2013年,被告长期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并为原告出具欠款单37张,合款509074元。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志刚称,双方共发生业务额521890元,被告已支付350917元,扣除他人代被告所签的5张欠款单中的12816元及给予被告的优惠1464元,被告尚欠156693元;被告辩称的已付款30000元,其中的20000元原告已计入已付款中,余下10000元原告未收到。庭审后,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江称,2014年原告曾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若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每吨饲料再给被告优惠500元,但被告未履行该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被告署名的欠据,并就欠据的来源及形成过程进行了具体陈述,该欠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应及时支付价款,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发生的饲料业务总额为509074元,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350917元,并扣除已给被告优惠1464元,要求被告支付余款156693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依法处分民事权利,本院准予。被告提出2014年其支付的30000元未计入已付款、与原告达成过每吨饲料优惠500元的协议,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现欠原告饲料款106693元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凡利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翔龙腾达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人民币15669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8元,已减半收取2154元,原告负担448元,被告负担1706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骏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