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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忠杰与姚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杰,姚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杰,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姚奋强,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吴忠杰与被执行人姚奋强民间借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被执行人购买的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16号东方星城B区15号楼2505单元商品房已被我院查封,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罗执字第10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