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永昌与张艳妮、刘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昌,张艳妮,刘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36号原告郭永昌。被告张艳妮。被告刘超。原告郭永昌诉被告张艳妮、被告刘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地址未能查找到二被告,且原告亦未提供二被告的户籍证明及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永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予以��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婷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人民陪审员  于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