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永昌与张艳妮、刘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昌,张艳妮,刘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36号原告郭永昌。被告张艳妮。被告刘超。原告郭永昌诉被告张艳妮、被告刘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地址未能查找到二被告,且原告亦未提供二被告的户籍证明及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永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予以��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婷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人民陪审员 于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