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刑更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唐国庆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545号罪犯唐国庆,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16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国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唐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国庆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9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国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国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