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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与王耀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王耀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602号原告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建军,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耀民,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耀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陕西中江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东英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骆长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