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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永琴申请执行黄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琴,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1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琴,女。被执行人黄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永琴申请执行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涛应履行偿付权利人张永琴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款时具体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4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1执38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有明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