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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刑更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胡广众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407号罪犯胡广众,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广铁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广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胡广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广众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4月4日至2016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得嘉奖14次)。2014年9月23日因未按规定上厕所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广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广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