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0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储润琴与郝祥玲民间借贷纠纷冻结(邮政银行)存款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032-6号申请执行人:储润琴,教师。被执行人:郝祥玲,女,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郝祥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祥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祥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0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