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刑更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向粮国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更00172号罪犯向粮国。现在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浙0324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粮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粮国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向粮国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粮国减去有期徒刑十日(刑期至2016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熙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