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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万军、陈学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万军,陈学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汤喜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帅,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丁云,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万军,住平罗县。被告陈学琴,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万军、陈学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9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74元。代理审判员  马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