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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226号原告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高丹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