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魏政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093号罪犯魏政,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五年三月二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济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五年六月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鲁刑一复字第5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二○○九年十月十二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二年、二○一三年、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魏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魏政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政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魏政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