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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倪成林与吴利贤、叶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成林,吴利贤,叶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044-1号原告:倪成林,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吴利贤,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叶红梅,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成林与被告吴利贤、叶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原告与案外人刘会萍共同所有的位于东岸路新怡小区1幢13号的房屋(房地权证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成林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倪成林与案外人刘会萍共同所有的位于东岸路新怡小区1幢13号的房屋(房地权证宁字第××号)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卫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