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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郑伙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伙义,王明德、王财、李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郑伙义被执行人:王明德、王财、李淑珍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王财在你行账号,冻满壹拾陆万元整止,从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止,暂停支付12个月。审判员 :杨夕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 徐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