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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俊伟与淮南市鼎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伟,淮南市鼎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425号原告:高俊伟,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许庆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鼎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洞山村四组59号。法定代表人:何林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伟诉被告淮南市鼎诺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伟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高俊伟负担。审 判 长  崔化冰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