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海如、吴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海如,吴美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473号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海如,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吴美兰,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海如、吴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付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翔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