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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荆晓辉与吕书新物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荆晓辉,吕书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荆晓辉,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委托代理人:张微,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书新,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再审申请人荆晓辉因与被申请人吕书新物权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盘中民终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荆晓辉申请再审称:其于1997年9月5日就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按照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归其所有。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故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吕书新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新华委丘地号为2-27-479-4-302号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被申请人吕书新与盘锦市双台子区残联工贸公司于1995年9月22日签订了建楼集资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同年12月22日吕书新一次性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并于1997年入住至今。吕书新虽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该房屋已实际交付,并由其占有、使用,故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该涉案房屋归吕书新所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荆晓辉虽然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但因盘锦市双台子区残联工贸公司未将该房屋实际交付,荆晓辉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在买卖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尚未实施,故本案不能适用该法关于物权取得的规定。综上,荆晓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荆晓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喜凤审判员  王庆丰审判员  李彦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