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志强、刘凤兰、邹俊辉与被告张年春、王立华、刘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强,刘凤兰,邹俊辉,张年春,王立华,刘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47号原告朱志强,男原告刘凤兰,女原告邹俊辉,男被告张年春,男被告王立华,男被告刘欢,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负责人贺哲,系支公司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朱志强、刘凤兰、邹俊辉与被告张年春、王立华、刘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强、刘凤兰、邹俊辉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强、刘凤兰、邹俊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强、刘凤兰、邹俊辉撤回起诉。审判长 汪学军审判员 李德保审判员 李婧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