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林海成与林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3137号原告林海成,男,198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米市。委托代理人俞明,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其,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成与被告林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海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