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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刑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宁育明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育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刑终212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育明,居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宁育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6)桂0924刑初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宁育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育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宁育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育明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4刑初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一军代理审判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钟广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