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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炎鞠与宋玉彬、宋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炎鞠,宋玉彬,宋彬,陈喜梅,赵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李炎鞠,女,汉族。被执行人宋玉彬,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彬,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喜梅,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建峰,男,成年。本院在执行李炎鞠申请执行宋玉彬、宋彬、陈喜梅、赵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炎鞠依据(2016)豫1624民初704号民事裁定书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宋玉彬、宋彬、陈喜梅、赵建峰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玉彬、宋彬、陈喜梅、赵建峰有银行存款的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第二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4执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天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