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58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中华,太康县王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雪琴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斯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