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7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58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中华,太康县王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雪琴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斯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