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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深圳科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凯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科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国凯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7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科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万代恒高新科技工业园5号厂房5楼。法定代表人:周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国凯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天赋路27号20号楼1单元2层3号。法定代表人:吕书成。上诉人深圳科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证据不足,应当根据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