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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与王志、刘利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王志,刘利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住河间市京开大街。法定代表人徐爱民,行长。委托代理人牛占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向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职员。被告王志,农民。被告刘利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与被告王志、刘利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纪 凯审 判 员  贾福华人民陪审员  叶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