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与王志、刘利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王志,刘利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住河间市京开大街。法定代表人徐爱民,行长。委托代理人牛占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向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职员。被告王志,农民。被告刘利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与被告王志、刘利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纪 凯审 判 员 贾福华人民陪审员 叶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