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蒋进国与关锦华、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进国,关锦华,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2025号原告:蒋进国,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私企业主,住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安庆市。被告:关锦华,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私企业主,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26000016952。法定代表人:杨仁宾,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进国诉被告关锦华、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进国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关锦华、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进国撤回对被告关锦华、安徽晨曦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由原告蒋进国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