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二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广杰与刘今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杰,刘今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374号原告李广杰,男,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今明,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杰诉被告刘今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广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明审 判 员  谢 薇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