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广杰与刘今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杰,刘今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374号原告李广杰,男,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今明,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杰诉被告刘今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广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春明审 判 员 谢 薇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