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再州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再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995号罪犯杨再州,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岑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章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再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济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杨再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杨再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再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本院认为,罪犯杨再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再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