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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382号原告张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紫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