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382号原告张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紫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