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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龙凤荣与龙震、孙雅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凤荣,龙震,孙雅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龙凤荣。被执行人龙震。被执行人孙雅静。龙凤荣申请龙震、孙雅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龙凤荣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所有权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