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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金松、戴燕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戴金松,戴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85678247-6。代表人潘慧娟,行长。被执行人戴金松,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戴燕青,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戴金松、戴燕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尚欠款项人民币19000元及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