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亿口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明春因劳、刘明春与重庆亿口鲜食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亿口鲜食品有限公司,刘明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亿口鲜食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春上诉人重庆亿口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明春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1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重庆亿口鲜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亿口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亿口鲜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琴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代理审判员 邓 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2015)南法民初字第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