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桂荣与林永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荣,林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女,1951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林永斌,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司机,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尚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永斌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