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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桂荣与林永斌侵权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荣,林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女,1951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林永斌,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司机,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尚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永斌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