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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秋平与张圣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平,张圣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民初750号原告陈秋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亚梅、郭秀,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圣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闵伯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秋平诉被告张圣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由审判员蒋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秋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秋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秋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秋平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洁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