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祝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339号原告:祝某,居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祝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仲 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