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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葛吉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葛吉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民终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东厦。负责人陈新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晖、沈丹丹,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吉佣。委托代理人宋建丰、袁园,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吉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5)大西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19时20分左右,赵飞驾驶苏J×××××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大丰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药店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葛吉佣发生碰撞,造成葛吉佣受伤及小型轿车部分损坏。葛吉佣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颈粉碎性骨折;2.头部外伤:左顶部头皮血肿,右侧颞叶及左侧顶叶血肿、蛛血;3.左耳廓外伤;4.左肺炎症或挫伤、两侧胸腔少量积液;5.高血压病。葛吉佣住院治疗26天,共用去医疗费85168.81元。2015年4月9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大公交认字[2015]第5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飞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葛吉佣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飞为苏J×××××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盐城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事故发生后,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垫付葛吉佣医疗费用10000元,葛吉佣起诉时未扣除。双方对其他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葛吉佣遂于2015年9月9日提起诉讼。诉讼中,葛吉佣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等进行鉴定。2015年12月6日,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结论为:1.葛吉佣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左顶部头皮血肿、右侧颞叶及左侧叶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经临床行左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治疗,构成下列伤残:A.后遗颅脑外伤后精神障碍(轻度)构成交通事故Ⅸ(九)级伤残;B.后遗左下肢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交通事故Ⅸ(九)级伤残。2.关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根据伤情及参照相关规定,建议误工(休息)期限自受伤之日起截止伤残评定之前日为宜;护理期限15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限120日。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葛吉佣与赵飞就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限额外的损失达成调解协议:一、赵飞自愿赔偿葛吉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二、葛吉佣自愿放弃对赵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葛吉佣与赵飞双方余无纠葛。该调解协议已当庭履行完毕。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公安机关对此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苏J×××××号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故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葛吉佣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事故责任承担80%,由葛吉佣自行承担20%。关于葛吉佣的损失,根据葛吉佣提供的证据及平安财险盐城公司质证意见,分析确认如下:1.医疗费。本次事故的医疗费共计87407.28元,庭审中葛吉佣仅主张医疗费85168.81元,这是葛吉佣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平安财险盐城公司辩称应扣除15%非医保用药,因未提供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也未提供非医保用药与替代用药差价的证据,故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葛吉佣住院26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参照盐城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18元/天计算为468元。3.营养费。鉴定报告载明的营养期限为120天,结合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支持葛吉佣营养费标准为9元/天,故葛吉佣的该项主张为1080元。4.误工费。葛吉佣退休后仍另从事营业员工作,其提交了大丰市劲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工资表、证明,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现确实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结合本案实情以及当事人举证情况酌情确定误工费按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年的计算标准。本案葛吉佣事故发生时已超过65周岁但未超过70周岁,有证据证明其尚有劳动能力,其误工费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70%计算较为合理。因葛吉佣误工期限经法医学鉴定为自受伤之日起截止伤残评定之前日,即273天(2015年3月8日-2015年12月6日),故计算为(34346元/年÷365天)×273天×70%=17982.25元。5.护理费。葛吉佣主张的护理费按农村平均工资收入每天85.14元计算,根据葛吉佣的法医学鉴定报告,葛吉佣的护理天数应为150天(其中住院26天,出院后124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故葛吉佣的护理费应为14984.64元[85.14元/天×(26+150)天]。6.残疾赔偿金。葛吉佣伤情构成2处九级伤残,葛吉佣主张按城镇标准34346元/年计算14年并乘以伤残系数22%,即105785.68元[34346元/年×14年×22%]。因葛吉佣户籍所在地系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平安财险盐城公司辩称2处九级伤残过高,只认可1处九级伤残,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来反驳葛吉佣的主张,不予采纳。7.精神抚慰金。葛吉佣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600元,因该交通事故造成葛吉佣九级伤残2处,给其造成持久性的精神痛苦,且赵飞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应当赔偿葛吉佣精神损害抚慰金,葛吉佣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8.交通费。葛吉佣请求支持交通费损失600元,但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予以证明,综合考虑葛吉佣的伤情及就医治疗的次数,保险公司认可500元较为合理,酌情支持其交通费支出为500元。9.鉴定费。葛吉佣在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所作的司法鉴定,属于为查明损失的必要开支,有正式票据为证,鉴定费2382元应予以认定,该费用列入诉讼成本由当事人分担。葛吉佣合理损失除鉴定费外共计232569.38元,此款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赔偿葛吉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10000元,合计120000元,扣减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已垫付葛吉佣的医疗费用10000元,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还应赔偿葛吉佣11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即医疗费75168.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8元、营养费108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计35852.57元,总计112569.38元属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根据本起事故责任划分情况,由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80%,即90055.50元,由葛吉佣自行承担20%。故平安财险盐城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再赔偿200055.50元。超出部分应由葛吉佣、赵飞按责承担。诉讼中,葛吉佣与赵飞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未损害平安财险盐城公司的利益,故应予确认,现赵飞已当庭履行了调解协议,双方在本次事故中的权利义务已终结。遂判决:一、平安财险盐城公司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葛吉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1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葛吉佣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90055.50元,合计200055.5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开户行为××银行××支行,帐号为45×××96,户名为葛吉佣的账户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葛吉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葛吉佣负担143元,平安财险盐城公司负担1362元。上诉人平安财险盐城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对葛吉佣构成两处九级伤残不予认可,葛吉佣因颅脑受伤构成九级残没有评残基础,请求二审法院重新鉴定;二、原鉴定意见中误工、护理、营养三期过高,一审判决中的误工、护理标准也过高;三、请求二审法院核减非医保用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葛吉佣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在一审中,葛吉佣对于自己的受伤事实提供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对葛吉佣的鉴定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且其也不符合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故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也不应支持。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葛吉佣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标准是否过高;一审法院是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一、关于葛吉佣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的问题。经查,根据葛吉佣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葛吉佣的伤情及三期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系合法作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并未就鉴定意见提出具体的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亦未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认定葛吉佣构成两个九级伤残并确定相应的三期期限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葛吉佣只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且鉴定意见认定的三期过高,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经查,葛吉佣退休后仍在大丰市劲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现确因交通事故造成了其实际收入的减少,一审法院依据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70%支持其误工费、按照85.14元/天计算其护理费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标准过高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问题。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葛吉佣的用药中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以及用医保用药替代其差价是多少,故对其认为应在葛吉佣的医药费用中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雪峰审 判 员  唐雨虹代理审判员  车亚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云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