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507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家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周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淑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