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占良与赵孝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孝成,赵占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孝成。委托代理人袁崇瀚,满城县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占良。委托代理人韩红生,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孝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孝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崇瀚,被上诉人赵占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红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关于上诉人赵孝成与被上诉人赵占良之间形成何种关系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艳晓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代理审判员 李慧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