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满会与张军峰、肃宁县常国宁沙石料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会,张军峰,肃宁县常国宁沙石料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刘满会,男,1967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张军峰,男,1975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肃宁县常国宁沙石料摊地址:肃宁县经营者:常国宁,男,约40多岁,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满会与被告张军峰、肃宁县常国宁沙石料摊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满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满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满会承担。审判长 李红芳陪审员 周新苓陪审员 齐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将凤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