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小艳与向旭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艳,向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艳,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3日,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向旭辉,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30日,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向旭辉所有的位于安县花荄镇启明星大道住房屋一套(监证:0011416,面积14.89平方米)以及被执执行人向旭辉之妻陈小英所有的位于安县花荄镇启明星大道住房屋一套(监证:0011034,面积125.71平方米)予以查封,待评估后处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