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田尕想与汪立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尕想,汪立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595号原告:田尕想,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卫华,新疆军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立建,男,汉族,约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尕想诉被告汪立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尕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6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734.8元,由原告田尕想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梦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