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23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田尕想与汪立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尕想,汪立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595号原告:田尕想,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卫华,新疆军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立建,男,汉族,约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尕想诉被告汪立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尕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6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734.8元,由原告田尕想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梦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元元 来自: